地下车库权属争议由来已久,全国各地业主与开发商已争论多年。近日,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地悦海湾小区业委会再次就此问题向开发商发函,提出:
若开发商逾期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业委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正式收回地下车库作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权、使用权及收益权。
不出所料,此事再次引发热议。观点主要分为两派:一方认为地下车库应属业主共有;另一方则认为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应享有收益权。
针对此争议,金地悦海湾小区业委会刚刚再次发声。
(以下内容来自金地悦海湾小区业委会,“风云武汉”仅站在中立立场,进行客观分享,不代表“风云武汉”观点。)
各位业主、各位见证人:
今天,业主委员会不是来“闹事”,是来依法接管我们本就属于全体业主的地下车库。
我们手上有四份最核心的证据:
第一,土地首次登记查询结果,开发商没有地下车库产权;
第二,宗地图,清楚标明车库是整栋楼的附属设施,归全体业主;
第三,购车位合同第13条,开发商自己写明“无产权”;
第四,物业前期合同附件四中明确指出,2846个地下车位属于共用设施!
这些证据都说明一点——地下车库不是开发商的,更不是物业的,而是我们全体业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今天物业虽然到场,但拒绝配合移交车库工作,尽管如此,我们不会吵,不会闹,但我们会全程录像、贴出公告、发出催告函,让所有事实留下痕迹。
我们做的一切,都是依法、依理、依程序。
谢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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