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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的视频引起网络热议。视频中,一名女司机在会车时出示行政执法证,并报出对方姓名住址要求让路。这一举动引发公众对其身份的猜测,是否为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今天早上,官方通报出来后,才发现不是这么回事。原来女司机侯某某不是公职人员,是某汽车配件公司的员工,她的丈夫黎某是某消防救援站二级消防士。侯某某与李某某会车时,侯某某所亮的证件正是黎某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侯某某之所以亮出黎某的行政执法证,是为了吓唬李某某,以达到让其退让目的。
那么,侯某某为何能知道李某某的姓名和住址?原来两家是远房亲戚,但二人互不认识,会车时侯某某的父亲在车上,他认出了李某某,说出了李某某的信息,并不是之前网友猜测的利用职权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
侯某某非法使用行政执法证,并引起较大社会影响,是否应受到相应处罚?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作为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的办案律师,下面我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个案件。
对于非法使用证件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施行)第51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侯某某并非公职人员,却拿公职人员的证件亮证,通过这种方式迫使对方让车,虽然没有造成财产损失,但间接影响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公信力,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有朋友问侯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招摇撞骗罪需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本案中侯某某仅意图迫使对方让路,无证据表明其索取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秉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因此我认为成立犯罪的可能性很小。
另外,行政执法证的持有人黎某虽然未在现场,但未妥善保管其持有的证件,导致该证件被非法使用,违反证件管理相关规定,存在一定过错,通报中载明已对其立案调查。
此次事件的广泛传播体现了公众对公权力的敏感与监督意识的提升。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自称公职人员的人,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并核对信息,同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保存证件照片或视频。
我是李肖峰律师,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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